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外资公司可直接设立办事机构
孙玉波

  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一份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据了解,执行意见中有关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意见较受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